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通用3篇)

宁波,简称“甬”,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6个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全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公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3篇

第1篇: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大院内部管理,维护大院安全和办公秩序,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出入规定

1、司法行政系统和党政军机关人员来访,经向大门保安出示有效证件或说明身份后可进入大院。在院内召开由机关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时,会议主办处室应派工作人员在门口引导,或向大门保安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身份、人数等信息。

2、其他人员来访,保安应仔细核实身份、询问事由,在征得被访人员同意,并领取“出入单”后准予进入;被访人员应在“出入单”上签字,由来访人出门时交还保安,并由保安登记出门时间。如确认为信访、投诉人员,保安应通知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派人在门口接送,并全程陪同。

3、夜间、双休日等非工作时间禁止机关外人员出入;特殊情况需出入的,应有本局工作人员陪同。

4、保安发现出入人员有异常,应立即向计财装备行政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报告,非工作时间向值班人员报告。

第2篇: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2、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应依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由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的试行标准与核定标准一致,并且中心城区的区域范围也未作调整,因此,我处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所刊登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除综合解答中的“(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调整为“(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外,其余解答内容仍旧适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费〔201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鄞价[2011]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和市物价局、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鄞州区区域内生产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元/吨;建筑泥浆为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鄞州区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

 

 

第3篇: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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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甬公通字[2017]47号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通知》确立的原则框架,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7-30)

【关键词】

【作者】;

【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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