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范文三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3篇

第一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

沪机组人 [2008]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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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指挥部组织人事部,申虹公司综合办公室,股份公司、虹桥机场公司、实业公司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政治处,集团公司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修订了《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年8月4日

主题词: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规定 通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事部 2008年8月5日印发

(共印8份)

集团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集团公司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者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大单位党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所收党费的50%上交集团公司党委,50%本单位留用(其中三级公司党组织留存80%,集团直属单位党组织留存20%)。集团公司党委将每季度所收党费的60%上交中共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和有困难的党组织倾斜。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下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收到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集团公司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组织部门(党群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管理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组织部门(党群部门)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我院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2、为了有利于医院党委及上级党组织对各党总支、支部收缴党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院实行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小组长作好党员的党费收缴登记,年底自留一份登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2008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下拨使用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教育党员自觉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支部党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严格标准,确保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支部要认真对照规定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费收缴规范,管理严格。

(一)严格收缴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中的标准执行,每年初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核定调整每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建立《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同时,对离退休党员、长期在外地工作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也要严格按照标准收缴党费,不能有所遗漏,确保每名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按党员实交党费数全额上缴党委办公室。

(二)按时上缴党费。党员要每月交纳党费,党支部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二十五日前向党委办公室全额上缴党费。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对无故拖延时间。

第三条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扎实抓好规定落实

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各支部要把党费收缴和使用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党费管理,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收缴、管理办法

各支部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 月底前上报党委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党委下拨的专项党费的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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