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三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54号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54号3篇

【篇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54号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所辖企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变动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保健补贴)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表彰奖励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系统内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 管辖范围内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需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 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金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总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

  对于只有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人员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等项目的农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所管辖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所在党支部研究,报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上交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委会集中上交上级单位党委。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凭证向流入地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及时办理组织关系变动的单位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支部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支部补交党费。对于管辖范围内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支部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收纳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支部代收,到账后上报单位党委,再通过县委、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篇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54号

关于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规定

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场的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是指每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离退休干部、工人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400元以上至600天(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五、各党小组应于每月18日前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交场党总支,由党总支会计室于25 日前将其存入指定银行。党费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账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六、对不能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谈话提醒。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根据有关规定,我场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留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八、场党总支每半年向党员公布党费交纳情况,每年向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九、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将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 检查及考核 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篇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 54号

201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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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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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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